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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审核要求
环境审核应针对明确界定并以文件支持的主题事项,应确定主题事项的责任方并载入文件。
开始审核的前提条件是,在与委托方的磋商后,审核组长认为:
--具备了关于审核主题事项的充足适用的信息资料;
--具备了开展审核活动所需的充足资源;
--能取得受审核方的充分合作。
4 通用原则
4.1 目的和范围
审核应建立在委托方所规定的审核目的的基础上。审核范围是根据满足审核目的的需要,通过审核组长与委托方的磋商决定的。审核范围规定了审核的内容和区域。
应在审核开始前将审核目的与范围通报受审核方。
4.2 客观性,独立性与能力
为了确保审核过程及其发现与结论的客观性,审核组成员应独立于他们所审核的活动。他们在审核全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不存偏见,无利害关系。
审核活动是由内部还是外部人员承担,由委托方决定。从组织内部选择的审核组成员不应与受审核主题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有责任关系。
审核组成员应具备从事审核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与经验。
4.3 职业诫律
审核员在从事环境审核的过程中,应恪守"认真、勤勉、娴熟、明断"的诫律。
审核组与委托方之间应做到保守机密和充分信赖。除非出于法律要求,没有委托方的许可(必要时包括受审核方的许可),审核组成员不得将审核中得到的信息或文件,以及终审核报告,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审核员应遵循质量保证程序。
4.4 系统化的程序
环境审核应根据本章提供的通用原则和针对相应类型环境审核的指南予以实施。
注:例如GB/T 24011给出了关于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指南。
为了加强一致性和可靠性,环境审核应根据一套确切规定并以文件支持的方法和系统化程序予以实施。任何类型的环境审核,都应采用一致的方法与程序。除非出于审核中个别特性的特殊需要,方可出现与其他类型审核程序的差别。
4.5 审核准则,证据和发现
环境审核的一个早期的基本步骤是确定审核准则。首先,这些具有适当详尽程度的准则须取得审核组长和委托方的共同认可,然后提交受审核方。
应收集、分析、说明并记录所需信息,为审查和评价过程提供审核证据,以判定是否符合审核准则。
审核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应达到这样的水平。即由称职的环境审核员参照同一审核准则,独立地对同样的审核证据进行评价,能取得相似的审核发现。
4.6 审核发现与结论的可靠性
对环境审核过程的安排,应做到使审核所发现与结论的可靠性达到委托方和审核员所期望的可信程度。
由于环境审核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时间和资源的限制,审核中收集到的审核证据不可避免地只是可得信息的样本,因而所有类型的环境审核中都必然地具有不确定性因素。对此应提请环境审核结果的所有使用者注意。
环境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应考虑到所收集的审核证据的局限性,认识到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并在对审核进行计划和实施时对这些因素予以考虑。
环境审核员应努力获取充足的审核证据,使可能影响任何审核结论的个别重要审核发现和次要审核发现的集合都能得到考虑。
4.7 审核报告
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审核发现(和)或其概要报送委托方。如无委托方的特别禁止,受审核方也应得到一份审核报告的副本。
审核报告中可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有关审核的信息:
(a) 受审核方和委托方的名称;
(b) 商定的审核目的和范围;
(c) 商定的审核准则;
(d) 审核持续的时间和进行审核的日期;
(e) 审核组成员名单;
(f) 参与审核的受审核方代表名单;
(g) 对报告内容保密性质的声明;
(h) 审核报告分发单位名单;
(i) 关于审核过程的简要说明,包括所遇到的障碍;
(j) 审核结论。
审核报告中应包含以上哪些内容,还须增加何种内容,由审核组长与委托方共同商定。
注:决定对审核发现应采取的纠正措施通常是委托方或受审核方的责任,但如与委托方有协议在先,审核员可就此提出建议。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文献目录
GB/T 2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 24011-1996 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 24012-1996 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ISO 14050, 环境管理──术语与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