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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关系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出质量体系的审核与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或卫生注册中质量体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我国实施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了强化重要的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而制订的一种强制性执行的制度。它所涉及范围相当于《认证的原则与实践》中所论述的世界通行的第三方认证的第五种制度,即产品型式试验加上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评定,并根据对企业质量体系和在企业抽取样品以及在公开市场抽取样品的核查试验,进行监督。其中对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定和监督,由国家统一规定企业需备的质量体系要素和审核内容,是根据我国国情和产品及其工艺的复杂程度所确定的对其质量体系水平的起码要求。
2.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是企业根据自身规模、产品及其工艺的复杂程度、对外贸易合同的规定和自身质量管理水平,从ISO 9001、ISO 9002、ISO 9003三种质量保证模式中选择一种模式,向商检机构或国内外其他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于企业所选择的质量保证模式的要求。它应属于《认证原则与实践》中论述的第六种制度,即对企业按所要求的标准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和评定。
3.由于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和企业申请质量体系的评审依据都是ISO 9000系列标准,因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向商检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评审时,对已经评审、考核合格的相同项目,或免于考核,这就减少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的工作量和费用,使企业受益,并进一步提高了出口商品企业的有名度和商品的信誉。
因此,我国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应以战略的眼光,以ISO 9000系列标准为目标,从改善建立企业现行体系要素着手,通过各项质量活动的程序化,实现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并积极申请质量体系的第三方评审与认证,以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能力。